二、委托拍賣時委托人需提供以下材料:
(一)委托人材料:
1、自然人委托的,出示本人身份證并提供復印件。委托他人代理委托的,出示代理人身份證并提供復印件、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、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原件。
2、企業法人委托且由法定代表人親自辦理的,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、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;由他人代辦的,除上述材料外另提供法人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。
3、國家機關等事業單位委托拍賣的,不須提供委托人材料。
(二)標的權利證明材料:
1、有產權登記的,提供產權登記證。如房產證、土地使用權證、股權股票登記證、機動車行駛證、船舶登記證等。
2、無產權登記的,提供購物發票,受贈憑據等。
3、權力部門執法處置的,提供處置文書,如裁定書、處罰決定書等。
4、自已創作的,應有作品中署名,并提供作者簡介。
(三)標的介紹材料:
1、評估報告書(標的為國有資產的,必須提供此項)。
2、瑕疵說明。
三、協助拍賣人查驗標的物現狀及核實標的權利證明材料。
四、簽訂委托拍賣合同。
通過拍賣合同與拍賣人約定標的拍賣保留價、拍賣公告發布媒體及時間、拍賣時間及地點、標的展示事項、拍賣費用支付事宜及拍賣成交后標的交付及過戶、稅費支付、拍賣款結算等事宜。
特別提示:按《拍賣法》規定,拍賣公告時間不少于7天,標的展示時間不少于兩天。
五、協助進行標的展示。如讓競買人入室查看房產、讓競買試車等等。
六、出席拍賣會。
七、按委托拍賣合同約定履行標的交付、過戶及繳納稅費義務,與拍賣人結算拍賣款。
附:委托人法律(《拍賣法》)規范:
1、(《拍賣法》25條)委托人是指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。
2、(《拍賣法》26條)委托人可以自行辦理委托拍賣手續,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為辦理委托拍賣手續。
3、(《拍賣法》27條)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。
4、(《拍賣法》28條)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并要求拍賣人保密。
拍賣國有資產,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,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,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。
5、(《拍賣法》29條)委托人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。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的,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約定的費用;未作約定的,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。
6、(《拍賣法》30條)委托人不得參與競買,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。
7、(《拍賣法》31條)按照約定由委托人移交拍賣標的的,拍賣成交后,委托人應當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。
8、(《拍賣法》56條)委托人、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。
委托人、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,拍賣成交的,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、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。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。
拍賣未成交的,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約定的費用;未作約定的,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。
9、(《拍賣法》58條)委托人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,委托拍賣其沒有所有權或者依法不得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,應當依法承擔責任。
10、(《拍賣法》61條)拍賣人、委托人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,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,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;屬于委托人責任的,拍賣人有權向委托人追償。拍賣人、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,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。